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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海 南 省 贵 州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海南省贵州商会,(英文名称为:The 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iNan;以下简称本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贵州籍人士(含长期在贵州生活工作过的人士,下同)在海南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贵州省的企业驻海南的各类机构,及贵州在海南各类企业中工作的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由海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拥护并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海南省各项规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 本商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贵州在海南工商企业界人士,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共享资源,合作互助,全心全意为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各种服务,助力会员事业发展。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会员企业市场及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弘扬优良社会道德风尚,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助力和促进海南、贵州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同时接受海南省工商联和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广州(海南)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商会住所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34号贵州大厦520-5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二)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向会员单位积极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协调、教育、培训等服务,提供商机和其他各种机会,给会员带来实惠和便利;为会员协调关系,疏通渠道,排忧解难。

  (四)加强与政府的联系,当好政府管理非公经济的桥梁与助手,积极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和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与国内外工商业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其他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包括其他省、市贵州商会)开展交流、协作,为会员拓展合作与经营渠道,创造商机,促进发展。

  (六)开展海南贵州两地经济互动活动,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企业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七)建立商会活动场所、创办会刊和网络信息平台,为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多方面的需求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为贵州省的企业在海南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和机构、贵州籍人士在海南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和机构及由贵州籍人士担任法人代表的各类企业和民间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商会章程第七条所定的对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本商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四)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海南省贵州商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初审通过;

  (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向商会建言献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将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除名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

  (三)制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要时,经理事会提议,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十八条 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由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会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机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四年,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商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 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七)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由监事长主持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秘书长为专职驻会人员;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理事的增补和罢免,须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主持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等职位均由当职人所在会员单位担任,当职人在任职期间工作岗位变动,由其所在会员单位提出新的代表接替其职务,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商会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的符合任职条件的秘书长或商会班子的其他成员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上届理事会协商提出下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建议名单,经新一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

  荣誉会长授予条件为:担任本商会会长任职期满,且对商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符合此条件者,经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授予荣誉会长荣誉职务并向会员公布。

  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由商会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经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并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支持并积极推动商会党组织的建设,党建工作是商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会为党建工作的开展及商会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五条 商会党组织负责本商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把握商会发展的政治方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出席商会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参与商会重大问题决策和规范管理工作;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人选须经商会党组织审核确认后,再呈报上级备案批准,然后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商会核心领导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人选一般由具备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身份的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委同意,也可由商会其他党员负责人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交纳管理办法由秘书处制定,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获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认可。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时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制定首次经2009年12月19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以后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本商会运作实践和事业发展需要逐步修订完善。当前修订版本,经2019年12月20日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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